【姑苏区诈骗案律师电话咨询】共同犯罪刑事案件的量刑规则
来源:姑苏区诈骗案律师电话咨询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1-09-09
对于共同犯罪,应当綜合考虑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确定增减基准刑的幅度。
一、对于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一般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共同犯罪中有数个主犯的,对各被告人可依其作用相对大小,确定不同的等次,比照本条规定分别量刑,每等次相差幅度不超过10%。
二、对于从犯,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可以臧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三、同一案件中有数个从犯的,可依其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等次,比照本条规定分别量刑,每等次相差幅度不超过10%,即出现多个从犯时,各个从犯之间从轻幅度的选择,差异不超过10%。
四、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所犯罪行较轻或者未造成严重损害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所犯罪行较重或者造成严重损害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40%。
五、对于胁从犯,可以根据犯罪性质、被胁迫的程度、实行犯罪中的作用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40%-60%;作用较小,并具有其他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姑苏区诈骗案律师电话咨询:13812605387,刘逢欣律师系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苏州市法律援助名优律师、第五届苏州市律师协会公益法律工作委员会委员、第六届苏州市律师协会环境与资源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刘律师擅长办理团伙诈骗犯罪、财产犯罪、暴力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尤其在网络电信诈骗刑事案件的取保候审以及缓刑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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