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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苏州代运营诈骗辩护律师:一男子伙同他人实施电商代运营合同诈骗获刑
来源:苏州代运营诈骗辩护律师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1-08-16

  苏州代运营诈骗辩护律师获悉,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代运营合同诈骗案件,被告人李××数罪并罚获刑十一年九个月。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李××于2018年10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8年4月18日起至2029年4月17日止)。
  2016年9月,李某、卢某、齐某、周某(均已判刑)经事先合谋,以李某、卢某各占股40%、齐某、周某各占股10%方式合伙经营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拟采用给客户开立、维护淘宝店,然后公司通过收取这些客户开立、维护淘宝店的费用来盈利。公司成立后,招募被告人李××和李某1(已判刑)等十余名工作人员,形成业务部、运营部二个部门。被告人李××在业务部负责手下的业务员的考勤、业务指导等管理工作。
  杭州某网络科技公司没有生产工厂,没有固定货源,没有能力为客户提供淘宝店面设计、推广等代运营能力的情况下,通过在微信公众号上投放淘宝招商的广告,为有意向的人开网店、代运营,被害人通过QQ、微信等方式与公司的销售人员取得联系,销售人员按照公司制定的话术与客户洽谈购买服务套餐事宜。在诈骗过程中,公司与被害人签订合同,合同中承诺帮助客户开通淘宝网店,提供店铺装修、营销指导、广告扶持、培训服务、销售返利等服务。
  被害人交纳套餐费后,公司履行了帮被害人开某店铺、简某、上传数据包等基础服务,而合同中承诺的其他推广服务便不再提供。在被害人提出质疑时,销售人员便以套餐等级太低为由劝说被害人继续交纳费用升级套餐。公司给客户提供的套餐种类有3980元、6600元、18800元、38800元四种,但实际服务内容只是帮客户开网店、提升淘宝店铺的设计、帮客户代发货等基础服务。为获取被害人信任,公司销售人员还会以假拍的方式到被害人店铺内下单,让被害人误以为自己的店铺有真实订单。公司根据业务员推销套餐的业绩进行考核并结算提成。
  被告人李××伙同业务员李某2于2016年9月至11月,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胡某、金某、俞某、李某的店铺套餐费共计人民币98000余元,被告人李××从中获利人民币7306元。
被告人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500元,现暂扣于江阴市公安局。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已退出违法所得,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已退出违法所得,建议从宽处罚。
  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本案被害人损失已由同案人员李某3、卢某、齐某、周某、李某2全部退清。
  江阴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并已退出违法所得,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和理由,符合案情和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被告人李××在前罪判决宣告前发现犯本罪,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前,依法应当与前罪数罪并罚。据此,江阴市人民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学峰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连同前罪贩卖毒品罪被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8年4月18日起至2029年12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暂扣在江阴市公安局的被告人李学锋退出的人民币7500元,其中7306元系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余款194元冲抵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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