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刑事律师事务所解读非法集资类案件中犯罪主体认定规则
来源:苏州刑事律师事务所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1-06-09
苏州刑事律师事务所解读非法集资类案件中犯罪主体认定规则
根据《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在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中,要坚持依法认定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
一、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非法集资,全部或者大部分违法所得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当认定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
二、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非法集资,全部或者大部分违法所得归上级单位所有的,应当认定上级单位为单位犯罪,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中涉嫌犯罪的人员,可以作为上级单位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个人为进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分公司等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分公司设立后,以实施非法集资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四、以单位、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部分违法所得归单位、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部分归自然人所有,难以区分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可认定为单位、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与自然人成立共同犯罪。
五、对于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以单位犯罪起诉,只作为自然人犯罪案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与人民检察院协商,建议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
苏州刑事律师事务所专业办理各类非法集资案件,长期致力于该类案件的取保候审、缓刑辩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