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罪主观方面能否为间接故意?
来源:苏州工业园区刑事律师事务所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0-06-09
本文由苏州工业园区刑事律师事务所推荐阅读。
假冒的商标标识一般来源于行为人自己制作、通过非正常渠道购买、盗窃或侵占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取。这几种来源方式均反映行为人对此种商标没有使用的权利。行为人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使用在自己生产或销售的与注册商标权利人相同的商品上,一般出于牟取经济利益、打击竞争对手、倾销伪劣产品的动机和目的。行为人对他人的注册商标以及相应商品的知名度和质量一般有着明确的认识和了解。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仍然故意实施,行为人的主观形态只能是直接故意。故假冒注册商标罪主观方面并不存在间接故意形态。
以上内容由苏州工业园区刑事律师事务所收集整理,若情况紧急可直接致电刘逢欣律师详细咨询或预约当面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