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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哪些行为属于虚假诉讼行为?
来源:苏州相城区刑事辩护律师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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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虚假诉讼行为:
  2、故意隐瞒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住所地,或者伪造下落不明证据的;
  3、伪造、变造证件或代理手续,冒充他人参加诉讼的;
  4、明知虚假证据仍向法院提交,或者指使、威胁、利诱他人向法院提交的;
  5、胁迫、利诱证人不作证或作伪证的;
  6、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或部分清偿的事实,持债务人的借款凭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
  7、诱使或迫使他人签订空白借条、协议,以伪造、变造后的借条、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
  8、对同一笔债务,伪造或迫使他人出具不同的债权凭证,向人民法院提起两个或以上民事诉讼的;
  9、恶意串通、虚构事实,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10、故意隐瞒事实进行虚假陈述,或虚构事实进行抗辩的;
  11、其他应当认定为虚假诉讼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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