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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在苏州虎丘区构成聚众斗殴罪要判多少年?
来源:苏州虎丘区刑事辩护律师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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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聚众斗殴一次,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3)每增加聚众斗殴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聚众斗殴双方参与人数达五人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5)聚众斗殴造成交通秩序混乱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多次聚众斗殴的;
  (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3)在公众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4)持械聚众斗殴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上述一项情形或同种情形一次的,增加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4)每增加聚众斗殴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5)聚众斗殴单方人数超过十人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6)聚众斗殴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聚众斗殴一方十人以上的首要分子;
  (2)聚众斗殴致公私财物损毁,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较大、巨大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3)斗殴一方没有互殴故意,有斗殴故意一方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4)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
  (5)聚众斗殴带有黑社会性质的;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聚众斗殴,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十三)寻衅滋事罪
  1.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构成寻衅滋事犯罪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众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三次实施前款犯罪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4)每增加引起自杀造成重伤、死亡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5)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6)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价值每增加2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7)每增加寻衅滋事犯罪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寻衅滋事带有黑社会性质的;
  (2)纠集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的;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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