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中的“持械斗殴”认定标准是什么?
来源:苏州刑事辩护律师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0-04-12
本文由苏州刑事辩护律师推荐阅读
“持械”是指参加聚众斗殴的人员使用器械或者为斗殴携带器械但实际未使用的情形。这里的“器械”是指各种枪支、刀具、棍棒、砖块等足以致人伤亡的工具。该情形包括事先准备器械并持器械参与斗殴,也包括在实施过程中临时获得器械并持器械进行斗殴。参与预谋持械聚众斗殴,或者明知本方人员为斗殴而持械,即使本人未使用或携带器械,构成本罪的,也均应以持械斗殴认定。
在聚众斗殴中,一方持械而另一方未持械的,对持械一方以持械斗殴认定,对未持械一方则不应认定。
本文内容由苏州刑事辩护律师收集整理,若情况紧急可直接致电刘逢欣律师详细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