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废止收度教育制度
来源:苏州律师事务所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19-12-29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8日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并于次日起施行。该决定废止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据此实行的收容教育制度。同时决定还明确规定,在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有效;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收容教育的人员,解除收容教育,剩余期限不再执行。该决定意味着在我国已施行二十余年的收容教育制度已完成历史作用,将全面退出历史舞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上述决定全文如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
一、废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据此实行的收容教育制度。
二、在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有效;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收容教育的人员,解除收容教育,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本决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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