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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江苏省高院关于办理认罪认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19-10-11

  为贯彻落实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确有效实施,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我省司法审判实践,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1.适用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化和制度化,是推动繁简分流,完善刑事诉讼制度,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重要举措,贯穿于刑事立法司法的整个过程,原则上没有案件适用范围的限制,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
  2.适用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坦白从宽的法律规定、刑事政策与刑事诉讼程序的有机结合,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适用于审判阶段的各个程序。
  3.不适用情形。下列情形,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也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3)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其他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
  二、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
  4."认罪"的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罪的实质,是"认事",即如实供述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其表现形式可以是自首、坦白,也可以是当庭自愿认罪等,具体认定应当依照自首、坦白的刑法及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予以把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情节提出异议的;或者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仅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5."认罚"的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对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的刑罚种类、幅度以及执行方式等均予以认可。"认罚"在不同诉讼阶段有不同的体现,在侦查阶段表现为愿意接受处罚,由公安机关记录在案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同意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确认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弥补犯罪所造成的损失,接受刑罚处罚。
  "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退赃退赔、赔偿损失、履行财产刑是否到位,是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罚程度的重要考虑因素。被告人对审判程序的选择以及被告人确无能力退赃退赔、赔偿损失、履行财产刑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
  6.认罪与认罚的关系。"认罪"与"认罚"是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认罪是认罚的前提和基础,认罚体现认罪的态度和价值。认罪而不认罚,认罚而不认罪,都不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
  7.不属于认罪认罚的情形。下列情形,不属于"认罪认罚":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但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犯罪事实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但未如实供述其他影响定罪量刑的次要犯罪事实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但拒不交待自己真实身份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认可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接受量刑建议的;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面上认罪认罚,但有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或者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串供等影响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的;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面上认罚,但隐匿、转移财产,拒不退赃退赔、赔偿损失、缴纳财产刑保证金的。
  三、关于从宽的把握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从宽处理。从宽处理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从宽处理。
  8.可以从宽。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应当理解为一般应当从宽,没有特殊理由的,应当体现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予以从宽处理。但可以从宽,并非一律从宽,对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综合考量是否从宽,对于罪行严重、主观恶性深的被告人,认罪认罚不足以从宽的,应当依法惩处。
  9.依法从宽。认罪认罚从宽是依法从宽,而不是法外从宽。实体上,人民法院对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应当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依法确定从宽的限度和幅度。
  程序上,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一是可以简化诉讼程序。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序选择权,轻罪案件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等获得及时审判。二是强制措施适用相对宽缓。同等条件下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优先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三是附条件提前终止诉讼。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或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10.从宽的具体把握。对认罪认罚被告人从宽处罚,应当根据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主动性、及时性、全面性、稳定性,是否确有悔罪表现,以及对司法机关及时侦破案件、指控犯罪的作用等,综合考量确定从宽的限度和幅度。
  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同时具有自首、坦白情节的,对其从宽时不应重复评价"认罪"的情节,而应当根据自首、坦白情节的具体情况,结合"认罚"情节,综合确定从宽的限度和幅度。对具有自首等法定情节的认罪认罚被告人,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罪刑仍然不相适应的,可以减轻处罚。
  对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认罪认罚被告人,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对其中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在不同诉讼阶段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应当有所区别。在侦查阶段认罪,到审判阶段始终认罪认罚的,可以在综合考虑全案事实及其他量刑情节作出拟宣告量刑的基础上20%以下从宽处理;从审查起诉阶段开始到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可以在15%以下从宽处理;在审判阶段后才认罪认罚的,可以在10%以下从宽处理。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罪名,被告人在不同诉讼阶段认罪认罚的,应当根据量刑规范化的要求,综合考虑其他量刑情节确定基准刑后,根据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确定对基准刑从宽调节的限度和幅度。
  11.不予从宽的情形。下列情形,被告人即使认罪认罚也可以不予从宽:
  (1)实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涉众型犯罪、恐怖主义犯罪等,情节特别恶劣的;
  (2)犯罪性质恶劣、作案手段残忍、社会危害严重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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