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不能判缓刑的情形
来源:苏州刑事咨询律师服务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0-11-10
本文由苏州刑事咨询律师服务推荐阅读,阅读本文的网友通常还会关注苏州市刑事咨询律师收费标准等方面的内容。
犯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宜适用缓刑:
1、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影响恶劣的;
2、不退赃或者退赃不积极,无悔罪表现的;
3、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者将赃款用于非法经营、走私、赌博、行贿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4、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数罪的;
5、曾因职务、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罚的;
6、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捐助、社会保险、教育、征地、拆迁等专项款项和物资的;
7、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以上内容由苏州刑事咨询律师服务收集整理,若情况紧急可直接致电刘逢欣律师详细咨询或预约当面咨询,更多关于苏州市刑事咨询律师收费标准的资讯可查阅本网相关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