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被告人的缓刑适用
来源:苏州市刑事诉讼律师事务所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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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缓刑适用,应当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和矫正,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办理。
对未成年被告人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适用缓刑:
1、初次犯罪;
2、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3、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对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如果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优先考虑适用缓刑。
对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未成年被告人,且具有其他从轻或减轻情节,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也可以适用缓刑。
未成年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宜适用缓刑:
1、犯罪后果严重或者致使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2、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3、犯罪前一贯表现不好,惯犯、有前科或者多次受行政处罚的;
4、适用缓刑可能激化矛盾的;
5、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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