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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意见》_苏州口碑好的律师事务所
来源:苏州口碑好的律师事务所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1-03-16

  苏州口碑好的律师事务所  

  为确保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关于刑法中部分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如下:
  一、失火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失火罪“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不满3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不满10人的;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3)造成10户以上不满30户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不满50公顷,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 4公顷以上不满100公顷的;
  (5)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失火罪定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30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50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100公顷以上的;
  (5)其他失火造成比较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二、交通肇事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能赔偿数额在45万元以上不满80万元的。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的,属于交通肇事罪“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能赔偿数额在80万元以上的。
  三、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款)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不满3人的;
  (2)造成重伤3人以上不满10人的;
  (3)发生海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失踪2人以上不满5人的;
  (4)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
  (5)发生其他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6)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情节特别恶劣”,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
  (2)造成重伤10人以上的;
  (3)发生海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失踪5人以上的;
  (4)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0万元以上的;
  (5)发生其他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6)其他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
  四、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虐待等行为情节恶劣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的;
  (4)其他非法拘禁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黑恶势力有组织地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超过四小时,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黑恶势力有组织地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超过四小时的次数虽然未达到三次以上,但历次非法拘禁的时间累积超过十二小时,也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其中,“他人”既包括同一被拘禁对象,也包括不同被拘禁对象。
  五、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搜查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并实施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2)非法搜查,导致被搜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情节严重的;
  (3)非法搜查,造成财物严重损坏,数额达4000元以上的;
  (4)其他非法搜查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软暴力”手段非法进入或者滞留他人住宅的,属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同时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其他构成要件的,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破坏选举罪(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破坏选举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无效,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
  (2)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3)伪造选民证、选票等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致使选举结果不真实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
  (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场所秩序,致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聚众哄抢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在6000元以上不满6万元,属于“数额较大”;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曾因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聚众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3)一年内聚众哄抢三次以上的;
  (4)组织、控制未成年人聚众哄抢的;
  (5)聚众哄抢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财物的;
  (6)聚众哄抢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等救济款物的;
  (7)聚众哄抢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的;
  (8)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聚众哄抢的;
  (9)其他有严重情节的情形。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在6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聚众哄抢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等救济款物,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2)聚众哄抢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3)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聚众哄抢,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有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八、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他人财物,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以侵占罪定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侵占他人财物,数额在2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侵占罪“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侵占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2)侵占灾民、移民、受救助对象的财物的;
  (3)其他有严重情节的情形。
  九、挪用特定款物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特定款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对直接责任人员,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3)虽未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对直接责任人员,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等严重后果。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十、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1)三次以上毁坏公私财物的;
  (2)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3)其他有严重情节的情形。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数额巨大”标准,但在2万5千元以上,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情形之一的,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罪“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一、破坏生产经营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破坏生产经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2)三次以上破坏生产经营的;
  (3)纠集3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4)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破坏生产经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破坏生产经营罪“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三次以上破坏生产经营或者纠集3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二、开设赌场罪(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3)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4)其他开设赌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开设赌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2)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3)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处理。
  十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6000元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依该规定处理。
  十四、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以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非法采伐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2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致使枯萎或者死亡3株以上的;
  (2)非法采伐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2立方米以上的;
  (3)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古树名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植物,属于本条及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
  根据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意见》的规定:“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景观与科学价值和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人工培育的植物,除古树名木外,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对于非法移栽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罚。
  鉴于移栽在社会危害程度上与砍伐存在一定差异,对非法移栽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行为,并非一律定罪;即使定罪,在确定量刑轻重时,也要综合考量。
  十五、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5株以上的;
  (2)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制品2立方米以上的;
  (3)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10株以上的;
  (2)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制品5立方米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六、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和含有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分别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以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网络云盘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和含有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分别符合《解释(一)》第三条和《解释(二)》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前两款所述行为,在追究刑事责任时,网络云盘内的淫秽电子信息的数量可作为量刑酌定情节,不作为认定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据。
  对于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和含有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的行为,实际被点击数、注册会员数、违法所得的数量或者数额分别达到《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六)项和《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的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达到2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为人系初犯,且销售数额不足200元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对其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
  十七、组织淫秽表演罪(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组织淫秽表演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在公共场所组织淫秽表演的;
  (2)一次组织淫秽表演者达3人以上的;
  (3)一次组织淫秽表演观看的观众达20人以上的;
  (4)其他组织淫秽表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组织淫秽表演罪“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组织淫秽表演三次以上的;
  (2)组织淫秽表演者达10人以上,或观众达50人以上的,或组织淫秽表演时间超过一年的;
  (3)组织或对未成年人进行淫秽表演;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牟利为目的,通过互联网、电视等媒体渠道对外直播淫秽表演,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组织者和表演者均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不以牟利为目的,通过互联网、电视等媒体渠道对外直播淫秽表演,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组织者和表演者均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十八、附则
  本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后,新颁布的法律、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颁布的法律、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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