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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法律上对于刑事案件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有哪些要求
来源:苏州高新区刑事律师事务所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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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集证人证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证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2、询问证人应当选取合理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询问人员和询问程序应当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
  3询问证人前,应当出示询问人身份的证明文件,并告知证人相关权利义务、法律责任;
  4、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不得以暴力、威胁、提示性、诱导性提问等方式获取证人证言;
  5、询问未成年人时,应通知其监护人或者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询问聋、哑人,应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担任翻译;询问盲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证言的客观真实性;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人员,应当提供翻译人员。此四类情况应在笔录中注明;
  6、询问笔录的制作、修改应当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注明询问的起止时间和地点,并交由被询问人阅读后签名或盖章。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询问未成年证人的,还应由在场的监护人或其他合适成年人在询问笔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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