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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黑恶势力刑事案件审理的工作规范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19-06-21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关于黑恶势力刑事案件审理的工作规范》已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2019年第11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30日
       为规范黑恶势力刑事案件审理工作,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严格案件受理审查。对提起公诉的第一审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书和案卷、证据后,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条 的规定进行审查外,还应审查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是否为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党组织成员、国家工作人员,是否附有相关证明材料。
  (二)对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是否附有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决定书等书面材料。
  (三)是否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产,是否有证明涉案财产来源、性质、价值、权属、名称、数量、处置情况的证据材料。
  (四)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有户籍证明等身份证明材料。
  第二条 及时报告案件受理信息。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依法受理后,应当同时报告同级扫黑办和上级法院,并层报省法院备案。
  第三条 认真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开庭审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前,人民法院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确定审判长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黑恶势力刑事案件由中、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应当依法由法官三人与人民陪审员四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二)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对于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三)审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应当通知对辩护律师所属事务所具有监督管理权限的司法行政机关派员旁听。
  第四条 组织召开庭前会议。人民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和重大恶势力集团刑事案件,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其他恶势力刑事案件,根据审理需要,可以召开庭前会议。召开庭前会议三日前,应当将庭前会议方案报告同级扫黑办,并层报省法院备案。
  第五条 认真制定庭审方案。开庭审理前,审判人员应当制定详细的庭审提纲、庭审预案。庭审预案包括开庭审理计划、安全保卫、后勤保障、宣传报道、突发情况处置等事项。黑社会性质组织和重大恶势力集团刑事案件,还应制定“三同步”方案。庭审提纲、庭审预案、“三同步”方案,应当在开庭审理三日前层报省法院。“三同步”方案应当在开庭审理三日前报同级扫黑办。
  第六条 认真组织旁听。公开审理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和重大恶势力集团刑事案件,可以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专家学者,以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人员旁听。
  第七条 认真组织法庭调查。法庭调查应当严格按照《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的规定进行。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和个人实施的犯罪,分别进行调查。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调查,按照先具体犯罪、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顺序进行。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调查结束后,应当对涉案财产情况进行专门调查,组织控辩双方对涉案财产情况进行举证、质证,查清涉案财产的来源、性质、价值、权属、名称、数量、处置情况等。
  第八条 切实做好证人、鉴定人出庭保护工作。开庭审理时,证人、鉴定人因出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应当采取不公开其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暴露其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必要时,可以进行物理隔离,以音频、视频传送的方式作证,并对声音、图像进行技术处理。依法决定不公开证人、鉴定人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在开庭前核实其身份。证人、鉴定人签署的如实作证保证书应当列入审判副卷,不得对外公开。
  被害人出庭参加诉讼的,参照上述规定。
  第九条 认真组织法庭辩论。法庭调查结束后,审判长应当组织控辩双方就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辩论。法庭辩论中,应当组织控辩双方就涉案财产处置进行专门辩论。恶势力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是否构成恶势力提出异议的,可以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专门辩论。
  第十条 认真组织案件讨论研究。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及时进行认真评议,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黑社会性质组织和重大恶势力集团刑事案件,合议庭提出处理意见后,应当组织刑事专业法官会议进行讨论,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形成案件处理意见,并层报省法院。
  第十一条 稳妥组织案件宣判。黑社会性质组织和重大恶势力集团刑事案件,宣判前应当制定“三同步”方案,报同级扫黑办,并层报省法院。
  第十二条 认真落实提前介入机制。对重大敏感黑恶势力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起诉阶段及时主动提前介入,深入研究案件事实和性质,对重大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认真落实案件会商和联席会议机制。案件审理中,在事实证据、性质认定等方面,与检察机关存在重大分歧时,应当协调法、检两院相关人员进行案件会商,必要时提交当地扫黑办,组织召开联席会议,最大限度形成共识,确保原则问题解决在起诉前、庭审前和判决前。
  第十四条 健全线索排查、转办机制。刑事审判、民商事审判、行政审判、申诉信访和执行部门协作联动,深入排查涉黑涉恶及其“保护伞”“关系网”等线索,及时报扫黑办,由扫黑办转交有管辖权的办案机关查处。
  第十五条 加强司法建议工作。在审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认真查找案件反映出的行业管理漏洞,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有针对性的司法建议,加强跟踪问效,督促相关部门改进工作。同时,将司法建议及跟踪问效情况层报省法院。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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