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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苏州辩护律师谈立功的认定标准
来源:苏州辩护律师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19-05-08

       苏州辩护律师谈立功的认定标准
       立功的情节怎么认定?
  立功的认定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认定犯罪分子立功行为的司法解释并于2010年12月19日公布实施。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我国刑法中的立功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两种。
  一、一般立功
  一般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行为。
  二、重大立功
  重大立功,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是指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行为。
  温馨提示: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为使犯罪分子得到从轻处理,犯罪分子的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据以立功的他人罪行材料应当指明具体犯罪事实,据以立功的线索或者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对于侦破案件或者抓捕犯罪嫌疑人要有实际作用。
  三、三种情形不能认定为立功
  1、非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
  2、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行为。
  3、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分子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
  四、四种来源线索、材料不得认定为立功
  1、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
  2、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
  3、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
  4、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
  五、对立功情节的处理原则
  犯罪分子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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