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格式条款效力认定标准
来源:苏州相城区律师咨询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0-07-27
本文由苏州相城区律师咨询推荐阅读
网络销售平台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免责条款,仅以字体加黑或加粗方式突出显示该条款的,不属于合理提示方式。消费者主张此类管辖格式条款、免责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网络平台通过单独跳框的形式对管辖条款、免责条款进行单独的特别提示的,消费者通过点击同意该条款的,该管辖条款、免责条款成为双方合同的组成部分,消费者主张该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免责条款存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以上内容由苏州相城区律师咨询收集整理,若情况紧急可直接致电刘逢欣律师详细咨询或预约当面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