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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医疗机构侵犯患者知情权的认定及适用如何把握?
来源:苏州姑苏区律师事务所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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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权责任法》55条规定的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主体是医务人员,但其责任主体只能是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没有履行说明义务,并不意味着一定承担侵权责任,其承担赔偿责任除具有未予履行告知义务的违法行为外,亦需要审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否造成实际的损害后果,以及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该类案件审理中应特别注意,不能对医疗机构课以过于苛刻的责任,如果医务人员未尽告知义务,但是未造成患者任何形式的实质损害(包括精神损害),则医疗机构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侵犯患者知情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应严格按照《侵权责任法》第22条的规定,综合考虑侵害人主观状态、行为方式、侵害后果、伤残程度等因素,给予受害人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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