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学期间受到事故伤害,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苏州校园伤害事故赔偿律师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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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常的教学时间内,未成年人在校园内正常活动过程中因非第三者原因遭受伤害,如摔伤、跌伤等,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在正常的教学时间内,未成年人在校园内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伤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在正常的教学时间内,未成年人在校园外遭受人身伤害,区别以下情形处理:
(一)第三人侵权造成的,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有相应过错的,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伤害不是由于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即其他教育机构已尽到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仍不能阻止损害发生的,可以不承担责任。
“ 正常的教学时间 ” 是指按照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学计划,属于教学、课间休息、学生自习的时间;按寄宿制学校的规定,学生应在校时间均应认定为 “ 正常的教学时间 ” 。
学生上学进入校园前及放学离开校园以后的时间不应认定为 “ 正常的教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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