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律师事务所咨询:最高法增加“人格权纠纷”和“侵权责任纠纷”的下级案由
来源:苏州律师事务所咨询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19-03-31
案由是人民法院对诉讼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概括后形成的案件分类,案由虽然看似与大家无关,但实际上意义重大,可以说案由在无形中影响着每一个身陷法律纠纷的当事人,因为无论当事人去法院诉讼还是向律师事务所咨询,法官和律师都会根据案情确定案由,明确法律关系,然后再进一步分析处理,因此建议当事人在向苏州律师事务所咨询法律问题时,一定要向律师详细介绍案情,以便律师精准确定法律关系,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最近,最高法院又颁布关于增加民事案件中的“人格权纠纷”和“侵权责任纠纷”下级案由的通知,通知全文如下,现在我们就来一起看看吧。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
法〔2018〕3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本院各单位:
经研究,现就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增加两类案由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的第三级案由“9 、一般人格权纠纷”项下增加一类第四级案由“ 1、平等就业权纠纷”;
二、在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的“348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之后增加一个第三级案由“348 之一、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
本通知自2019 年1 月1 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2日
苏州律师事务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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