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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还款是先还本金还是利息:2025法律实务与操作指引
来源:民间借贷还款是先还本金还是利息 作者: 苏州借款纠纷律师

一、问题的提出:民间借贷还款是先还本金还是利息

在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往来中,借款人陆续向出借人归还款项,但未明确每一笔款项的性质,于是产生了一个高频争议:民间借贷还款是先还本金还是利息?出借人往往主张“先息后本”,以便持续计算复利;借款人则希望“先本后息”,减轻后期利息负担。司法实践如何回应这一矛盾?民法典第561条给出了统一的清偿顺序规则,但规则的适用仍需要结合合同解释、交易习惯、举证责任等多重因素。苏州借款纠纷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常以561条为核心,辅以利息上限、违约金调整、证据目录等策略进行攻防。以下正文将分层次展开。

二、民法典第561条的法律构造

2.1 条文原文与逻辑结构

民法典第561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条文以“约定优先、法定补充”为逻辑起点,将清偿顺序确定为“费用—利息—本金”。因此,民间借贷还款是先还本金还是利息的缺省答案为:先抵充利息,后抵充本金。

2.2 约定优先的边界

当事人可以在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对账单、还款承诺中以明示方式约定“先本后息”或“本息并行”等其他顺序。只要约定具体、明确,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司法即予以尊重。常见争议在于“模糊约定”:如借条背面手写“先还本”,却无双方签字;或微信聊天中单方表示“先冲本金”。此时,需要运用合同解释规则判断是否为有效约定。

三、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的司法推定

3.1 推定的启动条件

当合同文本、聊天记录、收据、转账备注均未提及清偿顺序,或约定含糊不清,即落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区间。法院将直接适用民法典561条,认定还款先抵充利息。此时,民间借贷还款是先还本金还是利息的答案为:先息后本。

3.2 推定的例外与反证

借款人若主张“双方口头约定先本后息”,需提供足以证明口头约定的证据,如录音、见证人、连续多期对账单仅记载“归还本金”等。司法实践中,口头约定的证明标准极高,借款人通常难以完成举证,于是败诉比例较大。苏州借款纠纷律师一般会提醒借款人:口头约定风险高,务必形成书面补充协议。

四、利息类型对清偿顺序的影响

4.1 期内利息与逾期利息

期内利息指借款期限届满前按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逾期利息指期限届满后按约定或法定标准计算的利息。561条并未区分二者,因此无论是期内利息还是逾期利息,均优先于本金受偿。若借款合同同时约定违约金、逾期利息、复利,法院通常将违约金视为实现债权费用之外的其他费用,按“费用—违约金—逾期利息—期内利息—本金”的顺序抵充。

4.2 复利与砍头息的排除

复利若超过一年期LPR四倍,则超出部分不受保护;砍头息因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应按实际出借金额认定本金。561条仅适用于合法利息。若部分利息被认定为无效,则无效部分不得优先抵充,应直接冲抵本金。

五、部分还款的实务计算模型

为直观展现民间借贷还款是先还本金还是利息在数字层面的差异,以下提供两种计算模型,均以借款100万元、年利率12%、借期一年为例:

模型一:先息后本(适用561条法定顺序)
第6个月还款30万元:先抵充半年利息6万元,剩余24万元冲本金,本金余额76万元。
第12个月还款40万元:先抵充剩余半年利息4.56万元(76×12%÷2),剩余35.44万元冲本金,本金余额40.56万元。
第18个月还款45万元:先抵充逾期利息4.87万元(40.56×12%×1),剩余40.13万元冲本金,债务结清,余款0.13万元归还借款人。
模型二:先本后息(双方书面约定)
第6个月还款30万元:直接冲本金,本金余额70万元,利息挂账6万元。
第12个月再还款40万元:直接冲本金,本金余额30万元,利息挂账6+4.2=10.2万元。
第18个月还款45万元:先冲本金30万元,再冲利息10.2万元,债务结清,余款4.8万元归还借款人。
比较结果:先本后息模式下,借款人最终少付利息约5.74万元。

上述模型表明,清偿顺序对最终债务余额影响巨大,因此诉讼中成为双方必争焦点。

六、证据目录与举证指引

6.1 出借人应准备的证据

1.借款合同、借条、收条、转账凭证原件;2.对账单、还款计划、展期协议;3.微信、短信、邮件中关于“先息后本”的表述;4.收据上注明“收到利息”字样的联次。

6.2 借款人应准备的证据

1.银行流水、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2.收据、收条上注明“归还本金”字样;3.录音、录像、见证人证言证明“先本后息”口头约定;4.连续多期对账单仅载明“本金余额递减”之证据。

6.3 证据冲突时的采信规则

若收据与转账备注冲突,一般以收据为准;若收据与合同约定冲突,以合同约定为准;若出现多份对账单,以形成时间在后的为准。电子证据需保留原始载体,截图需公证。实践中,苏州借款纠纷律师会建议当事人通过公证、时间戳、区块链存证等方式固定证据。

七、诉讼场景中的攻防策略

7.1 原告(出借人)之诉请设计

诉讼请求应写明:1.判令被告归还本金××元;2.判令被告支付截至起诉日的利息××元(按年利率×%计算);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部分需引用561条,并指出双方无其他约定。证据目录按“合同—转账—对账—催收”顺序排列。

7.2 被告(借款人)之抗辩路径

抗辩可分为三步:1.对本金金额提出异议(砍头息、已还本金未扣减);2.对利率过高提出调整请求(超过LPR四倍部分无效);3.对清偿顺序提出反证(口头约定先本后息、收据载明冲本金)。抗辩需提供具体证据,否则法院仍以561条推定先息后本。

7.3 律师代理中的细节处理

苏州借款纠纷律师在代理过程中,会重点核对:1.转账金额与借条金额是否一致;2.是否存在“砍头息”或“隐形费用”;3.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之和是否超过司法保护上限;4.还款凭证是否注明性质;5.是否已过诉讼时效。通过系统梳理,可在庭审中形成完整证据链。

八、典型案例观察:裁判尺度与实务走向

案例一:2024年8月,甲向乙出借50万元,约定年利率14%,期限6个月。乙分四次还款共30万元,收据仅写“收到30万元”。双方对清偿顺序无约定。法院适用561条,认定先抵充利息后抵充本金,判决乙仍欠本金24.2万元及后续利息。
案例二:2024年11月,丙向丁借款20万元,双方在微信中约定“先本后息”。丙每月归还2万元,丁在聊天记录中多次回复“收到本金2万元”。后丁反悔,主张先息后本。法院认为微信记录构成有效约定,判决丙已清偿本金,仅需支付剩余利息4000元。
案例三:2025年1月,戊与己签订120万元借款合同,合同第8条明确约定“先息后本”。后戊出具对账单,手写改为“先本后息”,但仅有戊单方签字。己持合同起诉要求先息后本。法院认定手写变更未经双方确认,仍按合同第8条执行。

九、非诉解决路径:对账、调解、公证与仲裁

9.1 对账单的补签与确认

若双方对清偿顺序存在分歧,可通过补签对账单方式予以明确。对账单应载明:截至某日,已冲抵利息××元,已冲抵本金××元,剩余本金××元,剩余利息××元。双方签字捺印后,对账单具有合同效力,可直接作为诉讼证据。

9.2 人民调解与司法确认

借款纠纷可先由街道、商会、行业协会调解。调解协议可写明清偿顺序、金额、期限。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后,具备强制执行力,避免进入冗长诉讼。

9.3 强制执行中的清偿顺序

若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仍可就清偿顺序提出异议。执行法官一般会参照561条,将执行款先冲执行费、再冲利息、后冲本金。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也可书面约定“先本后息”,但需提交执行法院备案。

十、风险防范与合规建议

10.1 对出借人的建议

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先息后本”;2.每次收款出具收据时写清“收到利息××元”;3.定期与借款人对账,形成书面确认;4.保留微信、短信、邮件等电子证据;5.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合计不超过一年期LPR四倍。

10.2 对借款人的建议

1.若希望“先本后息”,务必签订补充协议;2.转账备注注明“归还本金”;3.要求对方在收据上写明“归还本金××元”;4.定期要求出借人出具本金余额确认函;5.还款后立即索要收据或更新对账单。

10.3 对律师的提示

苏州借款纠纷律师在审查合同时,应逐条核对:1.是否有清偿顺序条款;2.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是否超上限;3.是否存在砍头息;4.证据链是否完整;5.诉讼时效是否届满。通过前置审查,可大幅降低诉讼风险。

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1条及2025年现行司法解释撰写,案例均经脱敏处理,仅供普法参考。如需个案咨询,请持材料面询具备执业资格的苏州借款纠纷律师。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