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律师刘逢欣:借款纠纷中大额现金交付的举证责任分配及审查
来源:苏州律师刘逢欣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1-09-13
有网友咨询:民间借款纠纷中款项交付的举证责任由哪一方承担?苏州律师刘逢欣解答如下: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诉讼,数额巨大且主张以现金形式交付,被告又否认借贷事实发生的,如果人民法院仅根据债权凭证及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不能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的,应告知原告就资金的来源、走向、付款凭据、支付细节等事项继续举证。经告知后,原告举示的证据仍不能达到证明借贷事实发生存在高度盖然性可能的,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在原告尽到了其力所能及的举证责任后,人民法院应考虑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交易习惯、债权凭证形成前后合理期间内财产变动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苏州律师刘逢欣系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高级管理合伙人、苏州市法律援助名优律师、第五届苏州市律师协会公益法律工作委员会委员、第六届苏州市律师协会环境与资源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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