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在定期宣判日到庭并领取判决书的,上诉期从何时开始起算?
来源:苏州工业园区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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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提起上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根据上述规定,省高院在《关于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送达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五条中规定,定期宣判的案件,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或拒绝签收有关裁判文书的,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故依上述规定,当事人上诉期自定期宣判之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在之后领取判决书,并不影响上诉期间的确定。但在实践,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实行定期宣判的民商事案件,应当在法庭中明确告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在定期宣判日到庭并领取判决书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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