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双方能否约定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担保费、服务费和咨询费担负方式
来源:苏州知名借贷纠纷律师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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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依据借贷合同约定,主张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必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和配套费等)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按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缴纳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判定;
2、诉讼保全担保费,一般不予支持;
3、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和配套费等属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的其他费用,在审查借贷合同约定的效力、相关费用是否实际发生、费用是否合理的基础上,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但与利息、违约金合并计算后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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