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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江苏高院关于为依法防控疫情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指导意见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0-02-24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委、最高人民法院以及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关于依法防控疫情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职能作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保障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安定有序,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为依法防控疫情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重大意义
  1.提高认识。全省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做好疫情防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上来,统一到中央、省委、最高人民法院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上来,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着力提升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助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
  2.把握要求。坚持党的统一领导,确保依法防控工作的正确方向。坚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两手抓”,确保聚焦重点、精准发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全面贯彻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总要求,充分认识疫情严峻形势,坚决防止麻痹、轻懈、厌战情绪,坚决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扎实推进各项防控措施落地落实落细。
  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依法防控疫情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
  3.依法严惩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刑事犯罪。认真贯彻落实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和省法院审委会讨论通过的《关于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指南》,依法从快从严惩处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伤医、制假售假、哄抬物价、诈骗、造谣传谣、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等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营造安定的社会治安环境。
  4.加大中小微企业司法保护力度。对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引发的金融借款纠纷,依法审慎审查金融机构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主张,促使金融机构以延期还贷、展期续贷、分期还款协议等方式协商解决纠纷。依法规范商业银行、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公司、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对金融机构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等情形的,就超出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允许范围的利息部分,依法不予保护。严厉打击“职业放贷人”趁机实施高利贷、“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降低企业恢复生产经营融资成本。
  5.依法妥善审理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合同纠纷案件。合理认定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疫情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适用合同法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处理。合同成立后因疫情形势或防控措施导致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起诉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可以适用合同法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因合同变更或解除造成的损失根据公平原则裁量。对于因疫情防控导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纠纷,当事人就相关责任、损失承担有明确约定的,除法律、法规以及疫情防控政策另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一方当事人事后以公平分担等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
  6.依法妥善审理涉疫情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疫情期间买卖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等防疫紧缺物资,合同虽已生效,但因政府调配、征用等原因无法履行,买受人起诉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利用疫情迫使消费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购买防护、诊疗物品,当事人请求撤销合同的,应当予以支持。因疫情导致无法继续履行的旅游合同,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予以支持。严厉打击通过渲染疫情欺骗、误导保险消费者购买不适当保险产品的行为,确保保险市场稳定健康有序。
  7.依法妥善审理因疫情引发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加强与人社部门、劳动人事仲裁机构的联动协作,尽可能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坚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并重的原则,支持企业与员工协商合理调配岗位,采用调整薪酬、轮岗轮休、弹性工时、综合调剂使用年内休息休假日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企业因受疫情影响,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提前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准确界定疫情期间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工作日,妥善化解劳动者因治疗、隔离,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延迟支付报酬等引发的劳动争议。
  8.依法妥善审理疫情导致的医疗纠纷案件。因疫情救治引发的医疗纠纷,应在综合考虑疫情防控局势、医疗机构的救治能力和专业水平的基础上,合理认定医方是否尽到与疫情防治特殊时期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对于没有明显过错的诊疗瑕疵行为,当事人要求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不予支持。当事人以医疗机构未尽到与疫情有关的必要告知义务为由要求承担侵权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
  9.依法妥善审理疫情引起的人格权纠纷案件。因疫情防控需要根据有关规定实施管控管理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以违法限制其人身自由,侵害其身体健康为由,要求管控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不予支持。在网络等公众场合利用疫情恶意侵害特定对象隐私、名誉,受害人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可判令侵权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可根据具体情况支付精神抚慰金。
  10.依法妥善审理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破产案件。对主营业务发展良好,但受疫情影响而暂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一般不应认定该企业具备破产原因,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依法不予支持。加强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经营企业的重整、和解工作,对仅因疫情影响而出现短期资金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应当积极引导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达成债务清偿和解方案,依法灵活、及时处置涉疫情重要物资。对于生产防控疫情物资的破产企业,应当积极运用府院协调联动机制,尽快帮助企业复工复产,经营期间支付的职工工资、融资借款等,作为共益债务随时清偿。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破产企业接管、清产核资、企业管理、企业复工等工作的,应严格落实地方政府防疫工作的各项要求。因受疫情影响,重整投资人招募困难或者无法制定可行的重整计划草案的,可以适当延长重整期间。债权人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无需承担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
  11.依法妥善审理涉疫情防控知识产权案件。切实贯彻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有效运用知识产权 “三合一”审判机制,依法保护与疫情防治相关的诊断检测技术、抗病毒药物、医用呼吸防护产品、环境消毒与废物处理等方面的知识产权。对于防疫物资生产或销售、技术转让与许可、疾病治疗等与疫情防控相关知识产权纠纷,应当依法、优先、快速审理。对于侵害知识产权的防疫物资生产、销售行为,如果责令停止侵权将影响防疫工作的,尽可能调解促使双方达成许可使用知识产权的协议,必要时可以在认定侵害知识产权的同时不判决停止侵权,改用承担支付合理费用等其他责任方式。慎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当事人提出行为保全申请,如属于急需防疫物资的,原则上不采取停止生产、销售等强制措施。
  12.依法妥善审理疫情防控期间的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商事纠纷案件。依法妥善审理受疫情影响的海商合同案件和船员劳务案件。对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导致的货物运输交付迟延、租船合同下船舶不予靠泊、绕航,滞箱费等货物运输纠纷,合理认定免责事由。根据船舶建造合同的具体约定,正确认定疫情防控措施对船舶建造合同履行的影响,引导船舶建造企业履行合理通知义务,依法确定船舶交付迟延的责任。依法认定疫情防控期间船员工资报酬,引导用工单位与船员协商确定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务报酬标准,优先拨付船员遣返费用。准确确定国际贸易合同的准据法,正确理解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国际条约中规定的“障碍”规则等,对于疫情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依照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量合同约定、疫情与合同履行之间的因果联系、疫情影响程度等进行解释。对企业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积极引导企业向各地贸促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提前做好防范纠纷发生的证据收集工作。
  13.依法妥善审理疫情防控相关行政纠纷案件。对政府及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出入境管理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为防控疫情实施的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物资及设施征收征用、不实信息管控处理等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引导相关当事人合理主张诉求,妥善化解矛盾,保障防控工作依法开展。稳妥审理涉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推迟调整社保缴费基数、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等政策实施中发生的行政案件,平衡好企业减负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依法审理疫情防控期间涉及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哄抬物价、不正当竞争等扰乱、破坏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保障市场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对行政机关的不履职、怠于履职或违法履职情形在审查后依法作出撤销、确认违法或无效等否定评价,必要时责令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履职。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合法征收征用行为提出补偿要求的,应予支持,能够返还的应及时返还,对违法行为造成相对人损害的责令行政机关及时予以赔偿。因疫情不可抗力导致行政机关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行政协议的,应依法减轻或免除相应赔偿责任。
  14.认真做好与疫情防控相关执行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省法院出台的《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执行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疫情防控实际情况推进执行工作,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工作有序进行。准确把握执行时效相关规定,依法保障疫情感染者的合法权利。依法稳妥采取各项执行措施,确保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影响。充分依托执行信息化成果,统筹兼顾做好各项执行工作。
  三、积极创新便民举措,最大限度保障疫情防控期间人民群众参与诉讼
  15.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江苏智慧法院建设成果,综合运用江苏法院“两个一站式”、诉讼服务网、江苏移动微法院、“江苏微解纷”和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诉讼服务平台,全面推行网上立案、网(线)上查询、网上开庭、网上调解,为诉讼参与人提供便捷高效的诉讼服务,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流动。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利益,因疫情防控延期开庭、听证的,应当及时按规定办理相关延期手续,并主动通知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时做好解释工作,征得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对确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行使请求权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等规定。
  16.设立受疫情影响案件绿色通道。依法从快审理涉疫情相关案件,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以及与疫情防控相关的重点物资生产运输等所涉案件,设立“绿色通道”,实现快速立案、快速审理、快速执行,确保困难企业诉讼事项优先办理,保障疫情防控不受耽误。加强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而涉诉的危困企业的司法救助,助力危困企业摆脱困境。
  17.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矛盾纠纷化解。积极通过“江苏微解纷”在线多元调解平台开展线上调解,引导群众通过非诉讼方式和在线途径化解矛盾纠纷。对于调解成功案件,当事人可线上申请司法确认。对调解不成、当事人要求立案的,可在平台上直接申请网上立案。有效发挥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特邀调解以及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员等功能作用,坚决把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一线、消除在萌芽状态。
  四、强化贯彻落实,统筹推进疫情防控期间各项工作
  18.加强疫情防控组织领导。要把防控工作摆到更加突出位置,切实抓紧抓好,确保疫情防控与审判执行工作“两手抓,两手硬”。全省各级法院党组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坚持一线指挥,及时督导检查工作,严肃纪律、强化问责,全面压实工作责任。要以最严明的纪律、最严密的措施、最严实的作风,不折不扣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要对疫情防控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喊口号、装样子、不担当、不作为、推诿塞责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加大查处力度,从严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
  19.高度重视办案安全。人民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间审理相关案件的,在坚持依法公开审理的同时,要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切实维护诉讼参与人、旁听群众、法院干警的安全和健康。各地根据疫情防控情况视情暂时关闭诉讼服务和信访接待场所。疫情防控解除前,停止非必要的线下开庭、听证等诉讼活动。对依法可以进行书面审理的案件,尽量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对于确有必要在疫情防控期间安排开庭等活动的案件,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合议庭成员与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之间必须按照相关防控指南要求,保持适当距离。
  20.强化涉疫情案件审判管理和调研指导。要建立涉疫情审判执行工作台账,进行专项审判态势分析,结合实际做好审限变更审批和质效考核工作。上级法院要加强对下业务指导,统一类案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确保相关案件的审判质量与审判效果。要加强对疫情所涉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问题的研究,对于因疫情防控产生的合同履行、医疗纠纷、产品质量、劳动纠纷、行政争议等案件审理以及延期审理、中止诉讼、不可抗力等问题,及时发布指导意见,指导各级法院依法妥善处理。要运用司法大数据分析研究涉疫情纠纷特点,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帮助相关部门、企业防范化解法律风险。
  21.加强疫情防控信息报送和新闻舆论引导。疫情防控期间,要严肃信息报送工作纪律,遇有疫情紧急情况和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案件信息,要第一时间向省法院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要充分利用户外大屏等公共场所以及法院门户网站、微信微博,发布诉讼服务相关提示和防范疫情相关知识。要做好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引导干警和群众不恐慌、不听谣、不信谣、不传谣,理解支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疫情防控工作。要选取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及时宣传疫情防控斗争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不断凝聚全力以赴、共克时艰的强大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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