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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打击与防范网络“套路贷”虚假诉讼工作指南》内容解读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19-11-12

  本文转载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
  原标题:《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打击与防范网络“套路贷”虚假诉讼工作指南》内容解读
  为有效防范和打击网络“套路贷”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全省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南》。《工作指南》共十二个条文,主要包括三个部分:
  一、关于网络“套路贷”的界定
  这一部分主要涉及网络“套路贷”的概念、特征及常见“套路”手法。
  一是关于网络“套路贷”的概念。网络“套路贷”,是指行为人利用网络金融信息中介(P2P平台),或以网站、APP、微信等信息网络为违法犯罪工具,通过虚构法律关系、虚增债务数额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并采用暴力、“软暴力”威胁或者通过虚假诉讼等各种方式非法讨债,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是网络“套路贷”的特征。网络“套路贷”由于借助信息网络等新技术手段,具有传播快、范围广、跨区域等特点,受害人数往往众多。违法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很少发生面对面的接触,侵害方式主要表现为通过短信轰炸、P图等精神控制和非法侵害,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
  三是正确区分网络“套路贷”违法犯罪与合规网络借贷活动的界限。网络“套路贷”违法犯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在客观方面通常表现为利用线上线下多种手段进行欺诈性、虚假性宣传,引诱被害人向其借贷;网络“套路贷”违法犯罪中通常隐含有非法集资、非法放贷、暴力催收、虚假诉讼、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多种违法犯罪行为。这些均与合规的网络借贷活动存在本质区别。
  四是网络“套路贷”的常见“套路”手法。网络套路贷常见的“套路”手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进行欺诈性宣传;非法获取借款人个人相关信息;恶意制造违约;恶意垒高“债务”数额;通过各种方式非法讨债等等。
  二、加强对网络借贷案件立案、审理、执行环节的审查
  这一部分主要是对网络借贷案件立案、审理、执行各个环节的审查作了规定。
  一是加强立案环节审查。基于网络借贷案件经常通过约定管辖确定受诉法院的情况,《工作指南》特别强调要重点加强对原告、被告主体适格性、约定管辖的合法有效性及批量诉讼等四个方面的审查,严把网络借贷案件立案关口。
  二是加强审理环节审查。在案件审理环节,《工作指南》强调要对网贷平台是否合规、是否涉嫌“套路贷”虚假诉讼、是否违规发放贷款、是否存在非法发放高利贷、是否存在规避法定利率最高限额等七个方面内容,进行重点审查。
  三是强化对网络借贷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网络借贷案件中,大量证据是在网上生成,属于电子证据的范畴,对这些电子证据认定、采信是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一个难点。《工作指南》明确网贷平台负有提供由其保存的电子证据的义务,并对电子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有举证证明责任。原告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的,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四是加强执行环节审查。对《工作指南》下发前已经审结尚未执结的网络借贷案件,中止执行;已经执结但案款尚未发放的案件,暂停发放;将执行依据移送有关审判业务部门审查甄别。
  三、严格司法,防范和打击网络“套路贷”虚假诉讼
  该一部分主要对网络“套路贷”虚假诉讼的处理原则作了规定。
  一是要准确把握法律界限标准。要严格按照法律标准,区分网络“套路贷”违法犯罪与合规网络借贷之间的界限,对合规的网络借贷活动,要依法予以保护。
  二是对涉嫌网络“套路贷”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处理。《工作指南》明确,凡涉及非法金融活动,尤其是涉嫌“套路贷”、非法集资犯罪、非法经营犯罪的网络借贷纠纷,裁定不予受理;进入审理环节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判决书、调解书已经生效的,依法提起再审,予以纠正。
  三是对高利放贷的处理。对网络平台主张超过民间借贷利率上限24%部分利息的,一律不予支持;且网络平台收取的利息总额不得超过本金金额。对实际年利率超过36%,符合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的,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是加强与金融监管机构的沟通协调。《工作指南》指出,要加强与网络平台所在地金融监管机构的沟通协调,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移送有关案件线索材料,必要时提出司法建议,形成齐抓共管的制度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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