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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律师事务所:如何约定借条中的还款期限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19-09-05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律师事务所:如何约定借条中的还款期限
  民间借贷中,不管是签订借条还是书写借款协议,此时具体的内容都是由当事人协商之后约定的,因此有的人可能就会将民间借贷的还款期限遗忘或者不知道该怎么约定这个还款期限。对此,律师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民间借贷的还款期限怎么约定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用人可能随时归还,出借人可随时要求归还。约定还款期限的,应把时间写清楚。现实中人们经常忽视这项约定,或未做出明确约定。最常见的表述为“一定时间后”还款,如“一年后”还款。
  “一年后”从字面上来讲是一个时间段,而非时间点。借款后两年、三年或更长时间还款都能够被理解为“一年后”还款。还款时间的不明确,在实践中也容易引发关于诉讼时效的争议。因此,在约定还款时间时,最好将其明确到年月日。
  债务人书写欠条的时间。这一时间的约定也应当具体到年月日。
  二、民间借贷的利息怎么计算
  对民间借贷利息的计算,我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利息的计算要注意以下几点:
  1、无息推定
  无息推定就是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推定确认借款人不必向贷款人支付借款利息。
  在合同法施行以前,基于保护贷款人的利益,都是按照银行同期利率计算利息。但是合同法对此作了根本性改变,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对利息没有做未约定的,不计算利息。
  2、合理利率
  所谓合理利率,主要是依据合同法第211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利率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按照这些要求,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其第211条规定确认当事人之间关于借款利率的约定时,因当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尚没有关于限制民间借贷利率的具体确定,仍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认定和处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的部分不予保护。
  在民间借贷中有几个内容是特别重要的,因此也就需要当事人在进行约定的时候最好约定清楚。其中,要是当事人没有约定民间借贷的还款期限的话,那么借款人可以随时要求还款,而出借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还款,但需要给予一定的准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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