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来源:苏州辩护律师事务所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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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不同。前者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的公私财物;后者只是为了获取本金及高额利息。
二、方式不同。前者存在诱骗被害人签订空白、虚假合同,打全款到被害人账户但以现金方式取走多余部分,单方面制造违约等多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后者属于双方意思自治下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违约态度不同。前者积极造成不能还款的事实,制造“违约”假象,为下步占有财物做好准备;后者不希望发生不能还款的事实,希望借款人能尽快还款以得到本金及利息。
四、后果不同。前者一般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后者的借款行为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受法律保护,超过规定的利息约定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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