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主要区别
来源:苏州民间借贷律师咨询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0-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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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不同。前者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的公私财物;后者只是为了获取本金及高额利息。
二、方式不同。前者存在诱骗被害人签订空白、虚假合同,打全款到被害人账户但以现金方式取走多余部分,单方面制造违约等多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后者属于双方意思自治下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违约态度不同。前者积极造成不能还款的事实,制造“违约”假象,为下步占有财物做好准备;后者不希望发生不能还款的事实,希望借款人能尽快还款以得到本金及利息。
四、后果不同。前者一般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后者的借款行为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受法律保护,超过规定的利息约定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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