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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人社局关于苏州市企业职工因防疫措施需要涉及有关工资支付、休假等问题的答复意见
来源:姑苏区劳动法律师 作者: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苏州市企业职工因防疫措施需要涉及有关工资支付、休假等问题的答复意见

  近期,企业职工“黄码”居家隔离观察或虽持“绿码”因疫情防控要求采取相关措施,涉及在此期间有关劳动关系的咨询较多。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和有关疫情防控劳动关系处理的指导意见精神,经研究,对当前职工因防疫措施需要涉及有关工资支付、休假及用工问题,现提出如下答复意见。

  一、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协商工资待遇

  1.支持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首次申报企业,实行告知承诺制,依法履行民主程序的,按规定审批。已经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企业,其批复时效在2022年到期的,经工会同意并向审批部门报备后,原批复有效期可顺延。

  2.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

  二、灵活安排居家隔离观察期间职工工作时间

  3.职工持“黄码”居家隔离观察或职工本人虽持“绿码”因疫情防控要求(如实行社区、楼栋封控,集中核酸检测等)实施隔离观察期间,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假期。

  4.职工在休年休假、婚丧假、产假、男方护理假等假期期间按防疫要求居家隔离观察的,相关假期不因与居家隔离观察时间重合而顺延。企业安排职工在居家隔离期间休年休假的,应当事先告知职工,不得事后按已休年休假处理。

  三、依法保障被采取隔离措施职工工资报酬权益

  5.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6.职工持“黄码”居家隔离观察或职工本人虽持“绿码”因疫情防控要求(如实行社区、楼栋封控,集中核酸检测等)实施隔离观察期间,企业安排职工居家办公的,应依法支付相应工资;企业未安排职工居家办公的,应当(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职工休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产假、男方护理假等假期的,企业应当(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在当前疫情防控特殊时期,企业与职工双方应相互理解支持,凝心聚力共克时艰,共担责任共渡难关,职工有关诉求可通过工会与企业协商,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劳动争议,共同维护特殊时期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共同为苏州疫情防控贡献力量。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