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理解和适用
来源:顾山镇找劳动法律师咨询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1-08-21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应作如下理解和适用:
一、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其申请仲裁的请求涉及数项,分项裁决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金额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各分项裁决的金额超过的为仲裁前置的裁决;
二、劳动者要求按国家法定标准执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属于确认争议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属于给付争议且各分项裁决给付金额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为终局裁决;各分项裁决的金额超过的为仲裁前置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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