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涉及社会保险的纠纷法院不受理_苏州律师电话咨询免费热线
来源:苏州律师电话咨询免费热线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1-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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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以下事项发生争议的,应当告知劳动者向社会保险机构或者相关行政部门申请解决:
一、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但根据政策规定可以补办,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的;
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增加社会保险险种、补足缴费墓数、变更参保地的;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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