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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苏州市人社局关于《关于优化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服务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1-01-31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2020年10月26日,市人社局制定《关于优化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关于《通知》的出台背景
  落实市委、市政府《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创新行动2020》(苏委发〔2020〕12号)精神,更高标准、更高质量、更高效率的开展政务服务,提升我市政务审批服务整体水平。
  二、关于《通知》的政策依据
  主要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三、申报及认定程序
  (一)关于申请材料
  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单位选择按告知承诺要求办理的,在提交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告知承诺书(样本详见附件)后,提交的申请材料可精简为以下3项:1.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实施方案;2.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报表;3.工会意见或职工(代表)大会书面决议意见。其他审批所需材料可以免于提交。
  (二)关于申请流程
  企业申请流程;受理审核;办结;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由企业根据管理权限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各市、区人社部门接件后初审后正式受理申请,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结后邮寄或当场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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