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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能否仅凭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代为办理用工登记手续或缴纳社会保险费关系即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来源:苏州吴中区劳动法律师事务所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0-06-07

  本文由苏州吴中区劳动法律师事务所推荐阅读。
  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从分析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入手,即需要审查双方是否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一方是否接受另一方的指挥和管理、一方是否从事另一方安排的劳动、一方提供的劳动是否系另一方业务的组成部分等。而代为办理用工登记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仅是认定劳动关系的一个参考因素,而非决定因素,故经审查双方仅存在办理用工登记手续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关系,但不具备劳动关系本质特征的,不宜轻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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