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如何判断?
来源:苏州吴中区商品房质量律师咨询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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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交付的房屋虽符合合同约定,但仍存在下列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收,或在收房后一年内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出卖人擅自变更商品房的朝向、户型等规划、设计条件的;
二、房屋存在渗漏、异响等,在合理期限内无法查明原因或经出卖人维修仍无法修复的;
三、水、电、气等基础设施无法实际投入使用的;
四、消防设施未经过验收合格或无法实际投入使用的;
五、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未披露房屋存在违反善良风俗情形的;
六、其他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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