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认购书有效吗?
来源:苏州吴中区商品房买卖律师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0-05-06
本文由苏州吴中区商品房买卖律师推荐阅读。
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出卖人预售商品房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依法认定为无效。商品房认购书是一种预约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为将来签订作为本约合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所作出的一种承诺,并非正式的商品房预售行为。由于商品房认购书并非商品房买卖合同,故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影响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效力。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如商品房认购书已经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此种情形下,商品房认购书不应当认定为预约合同,而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卖人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的,该商品房认购书应依法认定无效。
以上内容由苏州吴中区商品房买卖律师收集整理,若情况紧急可直接致电刘逢欣律师详细咨询或预约当面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