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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申请司法鉴定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来源:苏州建设工程合同律师推荐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0-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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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当事人就建设工程造价、建设工程工期及停窝工损失、建设工程质量等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二、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需要鉴定的事项及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事实。
  三、当事人逾期提出鉴定申请,申请鉴定的事项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有重大影响的,可予准许,但应当依法予以训诫、罚款。
  四、申请鉴定的事项,与争议事实没有关联,或者不涉及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或者对讼争事项的裁量没有意义,缺乏鉴定必要性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五、经人民法院释明,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鉴定申请后又提出鉴定申请的,或者当事人在申请再审阶段提出鉴定申请的,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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