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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来源:吴中区交通事故律师 作者: 苏州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

  为实现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在调解、裁判、保险等纠纷解决环节尺度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我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

  一、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顺序及赔偿项目

  (一)赔偿顺序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同时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按照下列顺序确定赔偿责任: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应由侵权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侵权人进行赔偿。

  (二)赔偿项目

  医疗费(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包括康复费、适当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用)、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

  其中,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及《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自2020年9月19日起,海南省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有责责任限额18000元,无责责任限额1800元;该费用项下赔偿的项目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其中的康复费在死亡伤残赔偿项下赔偿)、营养费。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有责责任限额180000元,无责责任限额18000元;该费用项下赔偿的项目为: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他费用。

  二、各赔偿项目的单证标准与计算原则

  (一)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1. 单证标准: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档案(含首页和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等)、医疗费发票原件(如发票原件已在社保等机构获得报销的,需提供分割单并加上相应机构的公章)、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医院盖章)、检查报告单、X光片等诊断材料。

  2. 计算原则:根据医院出具的收款票据,结合病历、诊断证明和住院费用明细清单等相关证据资料进行审核,所就诊的医疗机构需具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符合就近治疗原则。其中,下列情形发生的费用应予扣除:

  (1) 与本次事故无关的治疗、检查费用;

  (2) 擅自(无病历本记录及相应处方单等)购买药品的费用,但是结合案件事实确属必要且合理的药品费用除外;

  (3) 已从工作单位、社会保障部门等获得报销的费用;

  (4) 受害人自行重复检查,检查结果一致的,重复检查的费用,但是结合案件事实确属必要且合理的检查费用除外;

  (5)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在未经初始治疗单位允许,擅自转院治疗所支付的费用。

  (二)后续治疗费

  后续治疗费系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等。

  1. 单证标准:医院出具的后续治疗证明或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书原件、住院病历档案(含首页和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等)、CT或X光片等诊断材料。

  2. 计算原则:各方当事人对后续治疗费可以提前协商,无法提前协商调解的,可以待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计算,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即受害人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合理的伙食费应予赔偿。

  1. 单证标准:参照本标准医疗费项目的单证要求。

  2. 计算原则: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日标准×住院天数。2021年海南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100元/人/天。

  不予赔付或扣除的部分:

  (1) 实际未住院(门诊留观治疗除外);

  (2) 住院挂床部分;

  (3) 治疗非本次事故伤害或疾病的住院部分。

  (四)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单证标准:医院证明或司法鉴定书。

  2.计算原则: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确定,一般按照50元/天/人的标准计算,计算时间不超过住院天数或司法鉴定机构确认的营养期限。

  无医院证明或司法鉴定书的,不予认可,但是结合案件事实确属必要且合理的费用除外。

  (五)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1.单证标准

  (1) 个人收入证明:受害人受伤前、受伤后的收入或者职业情况证明。

  ①有固定工作单位的,需提供劳动合同或者工作证明、误工期间收入损失证明或者其他可以证明伤者收入损失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收入减少证明、工资表、银行工资卡明细等),个人收入达到国家规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需提交个税缴纳证明;

  ②从事个体经营的,需提供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收入达到国家规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需提交个税缴纳证明;

  ③无固定工作单位和非个体经营的,需提供户籍证明或身份证。

  (2) 误工天数:根据医院证明或司法鉴定书核定,出院后有误工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休息证明并加盖医院公章。

  2.计算原则:实际误工损失日金额×误工天数。

  误工期间收入没有减少的,不予赔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如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劳务真实存在的,误工费可予以支持。

  (1)实际误工损失日金额

  ①有固定工作单位和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收入金额/实际误工天数计算;

  ②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③无固定收入,又不能证明其工作性质的,按照100元/人/天的标准计算。

  (2) 误工天数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对受害人提出的误工休息时间明显超出合理范围产生争议的,参照公安部发布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或司法鉴定、医学专家意见等确定。

  (六)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1. 单证标准

  (1) 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认定标准;雇佣护工的,提供已支付护理费收费的有效凭证、护工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复印件。残后护理的,提供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后护理等级的鉴定意见书原件。

  (2) 护理人数:护理人员原则上为1人,但医疗机构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3) 护理期限:根据医院证明、司法鉴定书确定。

  2. 计算原则:护理人员实际误工损失日金额×护理天数×护理人数。

  (1) 护理人员实际误工损失日金额: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最高不超过250元/天/人。对于护理级别及护理标准无法确定的,按照120元/天/人的标准赔付。

  (2) 护理期限:原则上以实际住院天数为准。司法鉴定书确定的护理天数少于实际住院天数的,应以实际住院天数确定护理期限。

  根据医院证明或司法鉴定书核定出院后确实需要护理的,不应超过公安部发布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对应的创伤误工期标准。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对于受害人因伤残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伤残等级在5级以下),可按照一次性或分期的方式计算和给付护理费。按照分期方式计算护理费的,每期最高不超过5年,总和不超过20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级别参照《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A/T800-2008)执行。

  (七)交通费

  交通费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陪护人员不超过2人。

  1. 单证标准: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的交通费票据。

  2. 计算原则:一般以实际票据确认,按搭乘公共汽车、地铁、出租车等普通公共交通工具的标准计算,异地交通费以火车硬卧标准为限。如果未能提供交通票据,但根据医院病历能够确认受害人有往返医院记录的,按照40元/天的标准计算交通费。

  如果未能提供票据,也没有医院病历,但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需治疗的,酌情认定交通费,最高不得超过800元。

  (八)住宿费

  住宿费系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而必须发生的合理住宿费用。

  1. 单证标准:住宿票据。

  2. 计算原则:不超过150元/天/人。

  (九)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即受害人在人身损害中因伤残导致收入减少,或者因加害人的行为导致受害人因伤残丧失生活来源,而应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第四条规定,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一并赔偿。

  1. 单证标准:伤残司法鉴定书原件、受害人户口簿(身份证或者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2. 计算原则:残疾赔偿金=年度残疾赔偿金标准×赔偿年限×残疾等级对应系数+被扶养人生活费。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1) 年度残疾赔偿金:以海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算。

  (2) 赔偿年限:根据伤者定残等级确定之日起的年龄计算赔偿年限,最高赔偿20年。未满60周岁赔偿20年;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周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

  (3) 残疾等级系数:

  ①单处伤残等级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对应伤残等级系数计算,其中十级伤残系数10%,九级伤残系数20%,八级伤残系数30%、七级伤残系数40%、六级伤残系数50%、五级伤残系数60%、四级伤残系数70%、三级伤残系数80%、二级伤残系数90%、一级伤残系数100%。

  ②受害人有两处以上伤残的,应当综合计算累计伤残指数。累计伤残赔偿指数=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的确定标准:六——十级伤残,每增加一处,增加5%;二——五级伤残,直接增加10%。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不得超过10%;累计伤残赔偿指数不得超过100%。

  3. 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指的是受害人依法应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生活费指加害人非法侵害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致使其丧失劳动能力时,受害人的被扶养人因此丧失生活来源而请求加害人或者其他赔偿义务人予以赔偿的费用。

  (1) 单证标准:

  ①被扶养人未满18周岁的,提供户口簿或与扶养人关系的户口证明的复印件;

  ②被扶养人为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近亲属老人,应提供户口簿或与扶养人关系的户口证明和复印件,以及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无生活来源证明;

  ③被扶养人为身体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它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应提供当地县级民政局颁发的残疾证、与扶养人关系的户口证明、相关人员户口簿的复印件、街道办事处或乡

  (镇)政府出具的无生活来源证明;

  ④被扶养人为因重大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它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应提供以往病历和治疗医院证明以及有资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书、与扶养人关系的户口证明、相关人员户口簿复印件、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无生活来源证明;

  ⑤被扶养人超过1人的或扶养人为多人的,应提供被扶养人与扶养人关系的相关户籍证明;

  ⑥发生收养关系的,需提供收养证明;

  ⑦遗腹子待胎儿出生后为活体的,需提供医学出生证明为受害人的子女,无法确认或者特殊情况时可进行DNA亲子鉴定;

  ⑧被扶养人为除配偶、父母、子女以外的近亲属,需提供受害人生前或残疾前承担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相关证明。

  (2) 计算原则

  ①受害人死亡的:年度扶养费赔偿金标准×扶养年限×扶养义务比例;

  ②受害人伤残的:年度扶养费赔偿金标准×扶养年限×扶养义务比例×残疾等级对应系数(或劳动能力丧失程度)。

  不予赔付的情况:

  ①被扶养人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因身体先天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它生活来源的除外;

  ②丧失劳动能力但有生活来源的;

  ③被扶养人因非先天性疾病导致身体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但已经获得其他赔偿的。

  年度扶养费赔偿金标准:以海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标准。

  扶养年限:根据扶养人死亡日或定残日确定被扶养人的年龄。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到18周岁(含18周岁);被扶养人为成年近亲属的,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周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

  扶养义务比例:受害人子女的扶养义务比例原则为1/2。受害人父母的扶养义务比例由受害人兄弟姐妹均摊,如父母中一人有劳动能力或生活来源,应加入分摊其配偶的扶养费。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

  残疾等级对应系数:受害人伤残需要赔偿扶养费的,根据伤残等级比例或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计算。

  (十)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1.单证标准: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医学证明、司法鉴定书或有资质的残疾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出具的残疾用具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残疾器具的种类、型号、价格、使用年限、维护费用等内容),第一次使用的应提供购置发票。

  2.计算原则:残疾辅助器具配置原则上应以“普通适用型”为标准,残疾辅助器具的功能需与残疾部位功能一致。残疾辅助器具按照出险地国产普及型用具的市场价计算,具体参照《中国康复辅助器具基本产品指导价格目录》,进口器具差额部分需事故当事双方协商自行负担。

  一次性安装可终生使用的,原则上待实际安装后凭医学证明及费用票据按普通适用型核定。需周期性更换的,参照司法鉴定书或有资质的残疾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出具的残疾器具使用年限、维护费用等证明计算。

  (十一)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即受害人的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而遭受的未来可继承或可共享的受害人收入损失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法发〔2010〕23号)第四条规定,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一并赔偿。

  1. 单证标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死亡证明书、尸检报告、死者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

  2. 计算原则:死亡赔偿金=年度死亡赔偿金标准×赔偿年限+被扶养人生活费。

  (1) 年度死亡赔偿金标准:以海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算。

  (2) 赔偿年限:根据死者年龄计算,最高赔偿20年。死者未满60周岁,按照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周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

  (3) 被扶养人生活费:与前述残疾赔偿金中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原则一致。

  (十二)丧葬费

  丧葬费参照海南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按6个月计算。

  1. 单证标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死亡证明书、尸检报告、死者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

  2. 计算原则:海南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个月。

  (十三)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合理费用

  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合理费用指参与处理死者丧葬事宜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住宿和误工费用总和。

  1. 单证标准:住宿发票、交通费票据,误工费参照本标准中误工费项目的单证要求。

  2. 计算原则:亲属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人,每人不超过5天,具体可以结合案情遵循合情合理原则酌情确定。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参照本标准中对应项目的计算原则。

  (十四)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即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本次交通事故遭受严重精神损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计算原则: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可以根据受害人伤残等级进行量化。十级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为5000元,伤残等级每增加一级,可以增加抚慰金5000元。

  (十五)其他费用

  受害人因本次交通事故申请司法鉴定支出的鉴定费,按照双方的过错比例进行分担。

  本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2021年1月1日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适用本标准。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印发

  

  苏州交通事故法律咨询电话:13812605387,当面咨询需请至少提前一天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