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不得以车辆转让后未办理交强险变更手续为由拒绝理赔
来源:苏州市法律咨询热线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1-01-11
本文由苏州市法律咨询热线推荐阅读,阅读本文的网友通常还会关注苏州律师24小时咨询热线等方面的内容。
一、保险公司能否以车辆转让后未办理交强险变更手续为由拒绝理赔?
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未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保险公司以未办理合同变更手续为由抗辩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采纳。交强险是对机动车这一危险物新造成的第三人损失的保险,而非对某个人的保险,因此,即使不办理变更手续,只要被保险机动车存在,都应当承担责任。而且机动车所有权人在转让该车辆时已经购买了交强险,投保人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责任强制保险合同项下转让的主要是权利,即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权利,因此,虽然未通知债务人保险公司,但是保险金的请求本身即可视为通知,变更手续可以看作是一种通知的形式,与口头通知并无实质差别。
二、哪些情况下保险公司可拒绝理赔交通事故受害方的受害人财产损失?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受害人人身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保险人向受害人赔偿后,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1、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2、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前款规定情形下已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以上内容由苏州市法律咨询热线收集整理,若情况紧急可直接致电刘逢欣律师详细咨询或预约当面咨询,更多关于苏州律师24小时咨询热线的资讯可查阅本网相关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