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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承担全责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19-06-27

  一、交通事故承担全责的情形有哪些
  1、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3、值得重视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肇事人一般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1)追尾前车的;
  (2)倒车尾撞后车的;
  (3)溜车的;
  (4)不按规定开关车门的;
  (5)逆向行驶的;
  (6)闯单行道或禁行道路行驶的;
  (7)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车的;
  (8)支路车未让干路车的;
  (9)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10)不按规定超车的;
  (11)不按规定掉头的;
  (12)不按规定会车的;
  (13)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14)遇放行信号未让先被放行车的;
  (15)遇停止信号右转弯车未让被放行车的;
  (16)遇停止信号T型路口直行车未让被放行车的;
  (17)支干路不分的路口,非公共汽车、电车未让公共汽车、电车的;
  (18)支干路不分的,同类车未让右边无来车的车辆;
  (19)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车未让右转弯车的;
  (20)进入环形路口车未让环形路口内车的。
  二、交通事故全责如何索赔?
  1、当事人自行和解。包括当事人放弃赔偿请求,这种情况往往是损害后果较轻的。
  2、书面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受害人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事故责任书后,可以结合自己的损失情况,10天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就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以治疗结合或者定残之日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事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3、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或者达成协议后,一方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责任人赔偿损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认定事故责任后未作调解的,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应当在一年内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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