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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夫妻离婚公司股权如何折价补偿
来源:苏州离婚财产分割律师咨询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0-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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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处理做出了规定,但该规定的前提是夫妻双方离婚时就转让份额与价款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夫妻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如何处理没有规定。我们认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
  一、如果公司股权价值具备鉴定条件,当事人均不申请对股权价值进行鉴定,可告知当事人就公司股权问题另行诉讼,离婚案件中不予处理。
  二、如果当事人申请对股权价值进行鉴定,也具备鉴定条件,可以启动鉴定程序,以确定股权价值,对另一方进行折价补偿。
  三、当事人申请对股权价值进行鉴定,但不具备鉴定条件,可以由当事人征求公司其他股东的意见,如果超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转让,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的配偶可以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成为公司股东;如果过半数股东既不同意转让,又不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同意股东配偶成为公司股东。
  四、夫或妻一方要求直接就股权现金价值进行分割的处理。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夫或妻一方要求直接就股权现金价值进行分割,另一方拒绝分割股权现金价值的;二是一方同意就股权现金价值进行分割但公司其他股东明确表示反对的。分割股权现金价值对公司资本势必会造成影响,如果不分割,则对非股东一方显示公平。我们认为两方面利益应当兼顾,可区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1、如分割现金价值,剩余的最低注册资金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且不会对公司经营有重大影响,应支持其诉讼请求。
  2、如分割现金价值,剩余的最低注册资金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或且对公司经营有重大影响,则对出资额部分暂不做处理。在此情况下,我们应当注意保护其他股东的合法权利,不能损害到第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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