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律师事务所免费法律咨询 苏州律师收费标准 苏州专业律师电话和地址查询 苏州律师法律服务网 苏州律师网站建设招聘
联系我们 苏州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逢欣 律师
律所: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
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苏绣路
          苏州中心A座8楼
电话:13812605387
提示:提前电话预约可获免费咨询
          一次(时长30分钟,可携
          带材料至律所当面咨询)

苏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电话
婚姻家庭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产应当如何处理?
来源:苏州吴中区专业婚姻律师事务所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0-07-23

  本文由苏州吴中区专业婚姻律师事务所推荐阅读。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仅适用于“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该方处分”的情形,受让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情形下,其主张取得物权的,应予支持。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情形下,依照《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如果受让人能够举证证明“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受让人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的,亦应予以支持。
  对“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夫妻另一方处分”的情形,可以依照《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如果受让人能够举证证明“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受让人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对于“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可以通过审查当事人先前行为是否足以造成确信(在场未表示反对)、是否从公开场所取得(通过中介)、手续是否齐备(本人在场、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等予以综合判断。
  以上内容由苏州吴中区专业婚姻律师事务所收集整理,若情况紧急可直接致电刘逢欣律师详细咨询或预约当面咨询。
  




苏州离婚律师事务所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