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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精神病患者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如何进行诉讼离婚?
来源:苏州高新区知名离婚律师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0-06-29

  本文由苏州高新区知名离婚律师推荐阅读。
  离婚诉讼案件中被告一方为精神病患者等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原告一方为其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三条规定,由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被告方除配偶外没有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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