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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拒绝支付抚养费,应当以谁的名义起诉追索?
来源:苏州离婚抚养费律师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0-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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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追索抚养费的权利主体应如何确定?
  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追索抚养费的权利仅属于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子女成年以后起诉主张父母支付未成年期间应承担的抚养费的,不予支持。
  夫妻双方均负有抚养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存在谁代谁抚养的问题,法律仅赋予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追索抚养费的权利,夫妻一方起诉要求另一方返还代为支付的抚养费的,不予支持。
  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如果代替有抚养能力而未尽抚养义务的夫妻一方或双方履行抚养义务的,起诉要求夫妻一方或双方返还代为支付的抚养费的,应予支持。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追索抚养费的范围应如何确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追索抚养费的范围可以不局限于当期费用和已经发生的费用,可以就将来预计发生的抚养费一并主张,具体时间范围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形酌情判定。
  三、追索抚养费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追索抚养费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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