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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因受疫情防控影响,不能按期参加庭审的,能否向法院申请延期?
来源:苏州离婚律师推荐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0-03-09

  本文由苏州离婚律师转载,文章来源于苏州律师协会公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2019 年修正)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受疫情防控影响交通出行,无法参加庭审,属于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形,依法可申请改期或延期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二条(一)项规定,应当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因疫情防控未能到庭,亦属于行政诉讼开庭延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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