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如何界定“孳息”、“自然增值”的范围
来源:苏州园区离婚财产分割律师咨询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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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中的“孳息”、“自然增值”如何理解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中的“孳息”、“自然增值”一般应理解为未经经营或投资行为所得之“孳息”、“自然增值”。
个人所有的古董、黄金、股票、债券、房屋等财产婚后自然增值部分应为个人财产,但上述财产婚后因经营或投资行为而产生的升值增值利益部分,应认为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一方经营或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应为共同财产。
二、最高法司法解释中对于“孳息”、“自然增值”是如何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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