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经济案件律师免费咨询: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主动审查合同效力
来源:苏州经济案件律师免费咨询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1-06-18
苏州经济案件律师免费咨询: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主动审查合同效力
对合同效力的审查属于法院依职权审查的范围,即使当事人未提起合同无效的诉请,法院也应对合同效力进行审查。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此处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若相关条款未直接规定合同无效,且难以直接判断是否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时,可从相关条文的立法目的、调整对象、违法行为是否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否有违反公序良俗等方面来综合判断相关条文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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