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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不召开股东会即自行签署的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
来源:苏州股权纠纷律师推荐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0-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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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股股东不召开股东会即自行签署股东会决议的行为,属于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的行为,相应的股东会决议不符合法定的形成程序要求,应当认定决议不成立。理由如下:
  第一,股东会决议的形成有法定程序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只有在股东对股东会所议事项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情形下,才可以不召开股东会,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换言之,只要股东之间对股东会所议事项存在争议,就必须依法召开股东会;不召开股东会就对应由股东会所议事项作出决定,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第二,资本多数决原则的适用并非没有边界。控股股东不召开股东会即签署股东会决议的做法,超越了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合法适用范围,属于滥用资本多数决的行为。司法如果不予规制,将架空公司法对公司内部治理的制度设计。
  第三,应正确理解股东会设置的内在价值。股东会是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平台,股东通过行使表决权对待议事项作出自己的意思决定,众股东分散之意思决定通过表决权规则汇集形成集体意志,转化为公司意思。不通过股东会这一平台,包括控股股东在内的任何一个股东的意志均无法上升为公司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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