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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提出的抗辩事由一般包括如下情形:
一、被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行为不构成商标性使用;
二、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被告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并有一定影响的;
三、被告对其使用的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享有商标权、企业名称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权利;
四、原告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
五、被告销售的商品不是假冒商品;
六、被诉侵权商品有合法来源;
七、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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