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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月1日起全国将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 
    
    来源:苏州合同担保律师咨询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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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的担保类型包括: 
	  (一)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 
	  (二)应收账款质押; 
	  (三)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 
	  (四)融资租赁; 
	  (五)保理; 
	  (六)所有权保留; 
	  (七)其他可以登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但机动车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债券质押、基金份额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除外。 
	  二、纳入统一登记范围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由当事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登记,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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