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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律师电话解读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
来源:苏州律师电话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19-05-07

       苏州律师电话解读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为了便于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审判,减少案件管辖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确定购销地问题作以下规定: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三、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本院以前有关购销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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